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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反腐力度被消解当发力海外追贪

发布时间:2020-07-13 12:48:05 阅读: 来源:游泳池厂家

近日,中央纪委召开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指出,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外逃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外逃贪官”历来是各方关注的热点。从今年年初至今,中纪委、最高检已多次提出,加大追逃追赃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力度明显加大,令贪腐官员高度紧张。近期高层多次提出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意在扎紧反腐败的网口。如果网口不扎紧,会严重抵消国内反腐的力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对记者说。

外逃人员路径

2012年8月,潜逃加拿大近8年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高山回国自首。

高山原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回国前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住权。

2005年1月4日,河松街支行数亿元存款资金人间蒸发。案发后,高山因涉嫌参与金融诈骗犯罪被警方通缉,但高山一家3口已于2004年最后一天出境。

后经查账,“高山案”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其中数亿元被主要嫌疑人高山、李东哲转移至海外。

“近几年,我国的境外追逃工作成效非常显著,一大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告诉记者。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8年至2013年,共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其中,2011年,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2013年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

反腐专家将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归纳如下: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取身份。

“外逃人员主要涉嫌腐败和经济犯罪,出逃国外的目的就是享受。”黄风说,出逃前,这些人通常会做两件事:转移资产、办移民。

长期关注“外逃贪官”的黄风告诉记者,发达国家始终是外逃人员首选,因为这些国家的环境等各方面条件比较优越,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可以借助这些国家的法制对抗遣返和引渡。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外交、司法和金融等多种渠道,采取引渡、移民法遣返、劝返等多种手段,同时还涉及国际法和外国法律的许多问题。因此,这是一场攻坚战,又是一场持久战。

高层密集表态

追逃追赃历来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手段。

今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进行了重要部署。

王岐山强调,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3月9日,监察部部长黄树贤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的力度。

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

还是在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追逃追赃工作放到与太原最好的白癜风医院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都北京在线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地区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

“这是追逃追赃的基础性工作。”任建明说。

黄风认为,最高检的通知有两处亮点:一是要求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二是强调履行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5月14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次提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

5月29日,中央纪委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把追逃追赃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决不让外逃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织密制度大网

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我国在制度上的“补缺”一直在进行。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范各级官员的出境行为。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2003年和2005年分别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7年,中国建立了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并于2011年9月在十省(市)启动了省级追逃防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显示,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有专家认为,“没收程序”弥补了中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空缺——由于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时,诉讼程序无法启动,而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就不能提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最终,外逃嫌疑人犯罪所得的财产长期无法被追缴。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今年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了最新的内部机构调整方案,其中,把外事局与预防反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等。

“国际合作局工作的重点,就是追逃追赃。”任建明说。

任建明还透露,针对追逃追赃工作,在近期召开的一次各部门联席会议上,相关领导指出,要加强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在国内要加大部门之间的合作;总结之前成功追逃追赃的经验和不足,同时,对于立法上不利于追逃追赃的内容要进行修订。

追逃追赃并重

尽管制度在不断完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我国在追逃追赃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追逃方面,对外逃人员自首的认定各地法院不统一,会影响追逃的效果。

黄风认为,对于逃往境外人员,在自首认定问题上不宜照搬国内标准。如果在国外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已经进入引渡程序或遣返程序,外逃人员放弃对抗,自愿接受引渡或遣返,从而使外国的有关审查程序省略或者终止,就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

“这方面,我国需要出台司法解释,来明确和完善关于逃往境外人员自首认定的标准。”黄风说。

再说追赃。我国对外逃人员的重点仍然放在追逃上,对于追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黄风认为,只追逃不追赃不仅在法律上不科学,实际上也影响了追逃的效果。

这是因为,外逃人员大多把资产转移到境外,他们之所以能够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对抗遣返、引渡来拖延时间,就是因为有经济的支撑。

因此,切断经济来源,这是追逃的重要辅助手段。

在追赃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要求的相互执行没收令的制度,现有的没收制度比较滞后。

此外,各国都欢迎资金流入,有时可能因本国经济利益而不那么情愿满足资金流出国提出的追缴和返还请求,而且调查、控制、没收、返还财产还需一定投入,因此有些国家态度消极,不愿为挽回别国经济损失付出资源代价。

从近几年的重大腐败案件来看,“外逃贪官”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财产最常采用的是洗钱手段,比如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掩盖巨额资金的划转、取得或使用。

我国的洗钱罪通常仅限定于“协助”上游犯罪人掩盖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但贪污受贿者自行通过洗钱向外国转移财产是不被单独定罪的,只被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黄风建议,加强反洗钱的监管,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商纳入反洗钱义务人行列;同时,尽快改革反洗钱刑事法制,将上游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向境外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犯罪,单独定罪处罚。(记者 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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